據《北京青年報》報道,日前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藥品廣告,因違法使用“店長推薦”字樣,收到了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出的五千元罰單。
東城區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了“消暑特惠-藿香正氣軟膠囊”廣告,并在廣告中使用了“店長推薦”字樣。
執法人員表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屬于藥品廣告中含有“推薦”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的行為。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廣告,并處罰款5000元。
《暫行辦法》中對于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規定了多個不得出現的情形。
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或者利用軍隊裝備、設施等從事廣告宣傳;不得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床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不得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癥狀、適應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癥所必需等內容。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內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成分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
不得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藥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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