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醫院電子病歷系統的廣泛應用,監督檢查中發現個別醫療機構因管理薄弱,人員緊缺等原因,存在人員“代崗”,電子病歷系統賬號借用混用現象。醫院電子病歷系統賬號混用如何處理,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責任人的確定
1.醫療機構
病歷管理制度屬于十八項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是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實施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中關于電子病歷應用管理明確規定,實施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電子病歷的建立、記錄、修改、使用、存儲、傳輸、質控、安全等級保護等管理制度。
2.個人
《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未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第九條規定,電子病歷系統應當為操作人員提供專有的身份標識和識別手段,并設置相應權限。操作人員對本人身份標識的使用負責。經過規范認證(用戶名/密碼、數字證書或指紋識別)的使用者對本人身份標識的使用負責。
所以醫院電子病歷系統賬號出現混用,醫療機構及操作人員均負有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1.確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質量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或是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可依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一條或《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2.非醫師冒用執業醫師賬號行醫,可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對醫療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處罰,對個人依據《醫師法》第五十九條,按非醫師行醫給予行政處罰。
3.醫師未按規定管理本人身份標識的,可依據《醫師法》第五十五條第(五)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文章來源于HC3i數字醫療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