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安徽省衛生健康轉移支付項目
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衛生健康委、財政局:
為規范衛生健康轉移支付項目預算績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衛生健康轉移支付項目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及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省中醫藥管理局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聯合研究制定了《安徽省衛生健康轉移支付項目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中醫藥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安徽省衛生健康轉移支付項目
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衛生健康轉移支付項目預算績效管理,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衛生健康轉移支付項目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及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健康轉移支付項目(以下簡稱衛生健康項目)預算績效管理,是指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和財政部門對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安排的衛生健康補助資金預算進行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和調整,對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對項目產出和效益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并對評價結果反饋應用的全過程管理工作。
第三條 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統一,分級負責。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局、省財政廳負責設定整體績效目標,實施整體績效監控、評價和結果應用。市縣衛生健康和財政部門負責設定本區域績效目標,組織實施本地區績效監控、自評和結果應用工作。
(二)科學規范,客觀公正。應當運用科學合理的方法、規范的工作流程,對項目預算績效進行客觀公正的反映。
(三)追蹤問效,激勵約束。對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監控,將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鉤,獎優罰劣。
第二章 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
第四條 績效目標分為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整體績效目標是指衛生健康項目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區域績效目標是指在市縣區域內,衛生健康項目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第五條 績效目標應當清晰反映衛生健康項目資金的預期產出和效果,與任務數相對應,與資金量相匹配。從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細化。
第六條 績效目標設定、審核的依據:
(一)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二)各級政府關于衛生健康事業改革與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方針政策、事業專項發展規劃;
(三)衛生健康、中醫藥和財政部門有關衛生健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項目實施方案;
(四)轉移支付衛生健康項目預算指標文件和衛生健康、中醫藥行政部門年度工作計劃;
(五)衛生健康行業政策、標準、歷史數據、專業技術規范及項目管理方案;
(六)衛生健康項目預算執行或決算報告,項目執行的財務和業務資料;
(七)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年度審計報告;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條 衛生健康、中醫藥和財政部門應當從完整性、相關性、適當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對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對金額較大、社會關注度高、對人民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影響、衛生健康技術復雜的項目績效目標,可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核,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審核,必要時可邀請公眾參與。
第八條 省級在下達轉移支付預算時,原則上應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不能同步下達的,應將整體績效目標下達市縣,由市縣結合資金和整體目標情況,原則上于30日內將區域績效目標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財政及主管部門備案。屬于中央轉移支付的,按要求及時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
第九條 績效目標下達后,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變更。預算執行中因重大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相關衛生健康政策變更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或變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流程報批。
第三章 績效監控
第十條 績效監控是指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開展的監督、控制和管理活動。
第十一條 各級衛生健康、中醫藥和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要求實施績效監控,重點監控資金使用是否符合預算批復時確定的績效目標。
第十二條 對績效監控中發現的績效目標執行偏差和管理漏洞,應及時采取分類處置措施予以糾正:
(一)對于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因素導致預算執行
進度緩慢或預計無法實現績效目標的,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按程序調減預算,并同步調整績效目標。
(二)對于績效監控中發現嚴重問題的,如預算執行與績效
目標偏離較大、已經或預計造成重大損失浪費或風險等情況,應
暫停項目實施,相應按照有關程序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及時糾
偏止損。已開始執行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按照相關程序辦理。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主要包括整體績效評價和區域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整體績效評價工作,由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和財政部門按照要求統一組織實施。區域績效評價由市縣衛生健康和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后,市縣衛生健康和財政部門要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使用預算資金的單位對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評,績效自評項目應實現全覆蓋。績效評價可參考《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省級委托第三方機構參加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皖財績〔2021〕403號)要求及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機構、專家等第三方參與實施。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決策情況;
(二)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相關管理制度辦法是否健全及執行情況;
(四)產出情況;
(五)效益情況;
(六)滿意度情況;
(七)其他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準確反映項目決策、項目和資金管理、產出和效益;
(二)具有代表性,能直接反映產出和效益;
(三)內涵應當明確、具體、可衡量,數據及佐證材料應當可采集、可獲得。
第十七條 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和財政部門在各市區域績效評價工作的基礎上,可通過核查、抽查或評審等方式,開展項目整體績效評價工作。同時,配合做好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和財政部對我省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的權重應當突出結果導向。選擇績效評價指標時,年度績效目標中的產出、效益、滿意度指標權重原則上不低于60%。
第十九條 績效評價工作結果采取評分和評級相結合的方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總分一般設置為100分,等級一般劃分為四檔:90(含)—100分為優;80(含)—90分為良;60(含)—8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應當形成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資金預決算情況,項目管理、績效目標及其設立依據和調整情況等;
(二)績效評價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五)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評價結論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原則上以年度為周期開展。當年對上一年度項目預算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資金分配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開展衛生健康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的具體流程為:
(一)市縣衛生健康和財政部門組織開展上一年度衛生健康項目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和財政部門對各市縣績效自評情況進行審核后,匯總形成各項轉移支付整體績效自評結果及報告。屬于中央轉移支付的,經審核后,按時將績效評價結果及報告報送國家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同時按要求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
(二)省級衛生健康、中醫藥和財政部門在各市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選擇部分市、部分項目予以評價。績效評價可采取統計數據分析與現場復核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三)轉移支付的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應按要求和計劃進行。原則上,同一年度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的對象不重復。轉移支付的部門評價報告應按時按要求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結果應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和財政部門應當切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整理和分析,將評價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發揮績效評價激勵約束作用,對績效好的項目原則上優先保障,績效一般的項目督促改進,長期沉淀的資金一律收回。對預算執行率偏低、自評結果較差的項目,應當說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和財政部門在績效評價工作完成后,應當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給被評價部門(單位),并明確整改時限。被評價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評價部門報送整改落實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安徽省中醫藥管理局和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市級衛生健康和財政部門要結合實際,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管理要求,報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安徽省中醫藥管理局和安徽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注:文章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