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八部委《關于推進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21〕28號)工作要求,切實保障醫患安全,有效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上海市醫療衛生人員權益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本市實施醫院安檢工作,加強醫院安全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 醫院是履行救死扶傷責任、防范處置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醫院的正常診療秩序,侵害患者、醫療衛生人員合法權益,損壞醫院財產。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入院患者在醫院就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遵守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三、醫院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安全檢查制度,設置安檢區,配置專業安檢員,按照安檢工作實際需求,配備相應的安檢設備,對進入醫院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嚴防禁止、限制攜帶物品(具體名錄見附件)被帶入醫院。
四、醫院開展安檢工作,應當兼顧患者就醫體驗,要為急危重癥患者設置安檢綠色通道,以安全、合法、便民為導向,不影響正常醫療秩序。
五、醫院根據實際情況對進入醫院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安檢,因身體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接受設備安全檢查的,應當配合進行人工檢查,人工檢查應當保護被檢查人員的隱私。
六、除急危重癥患者外,其他人員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醫院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醫院安保人員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七、入院安全檢查時發現攜帶禁止類物品的,醫院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并配合公安機關控制現場;發現攜帶限制類物品的,應當告知其寄存;對拒絕寄存強行進入醫院的,醫院安保人員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八、發現揚言實施暴力、多次到醫院無理纏鬧、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禍風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高風險人員,醫院應當及時提醒醫務人員,并應安排安保人員陪同,必要時報告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警示行為后果。
九、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完善醫療服務政策,督促、指導醫院加強安全秩序管理。公安機關負責指導醫院安全保衛工作,依法處置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侵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本通告自2022年11月 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11月 14日。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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